广东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
2017-07-20
第一章 个人会员
为改进会计学会工作,充分发挥会计学会的作用,增强学会的凝聚力,切实服务于会计人员,省会计学会根据《广东省会计学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范围
凡在我省政府部门、大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和中介机构(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)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人员,符合条件的,均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二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程序
(一)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;
(三)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高级会员证。
第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
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研究活动;
(三)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二)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,提交学术论文、调查报告、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专业资料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五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知事项
(一)个人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未经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
(二)个人会员要求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六条 个人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违规的,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予以退会。
第二章 分级管理
为加大个人会员服务力度,满足个人会员专业发展的需求,更好地为个人会员提供专业发展支持,对个人会员实行分级管理,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为会员、高级会员两个级别。
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需具备的条件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意愿;
(三)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:
1、在政府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工作2年以上(含2年)的人员;
2、在行政及大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,并具有会计中级职称以上(含中级职称)的人员;
3、在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、科研工作,并具有会计中级职称以上(含中级职称)的人员;
4、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;
5、取得会计类专业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有关人员。
第八条 申请成为高级会员需具备的条件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意愿;
(三)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:
1、在政府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工作5年以上(含5年)的人员;
2、在行政及大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,并具备会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;
3、在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、科研工作,并具备会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;
4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(合伙人);
5、取得会计类专业博士学位的有关人员。
第九条 本会理事为本会会员。本会常务理事为本会高级会员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职称发生变化,符合晋升条件,本人申请并经审核后,可晋升为高级会员;本会会员连续5年热心学会工作,积极参与或组织相关活动的,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,可破格晋升为高级会员。
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对个人会员进行分级建档管理。
第十二条 所有个人会员均可享有下列服务:
(一)免费获得《广东财会》会刊,投稿时间同等条件优先选用;
(二)优惠获得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;
(三)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;
(四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论坛和会议。
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除了享有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外,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:
(一)每年度免费获得《广东省会计制度选编》一本;
(二)申请成为广东会计专家库专家;
(三)申请并优先获得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立项;
(四)代表本地区或行业就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政策建议;
(五)与本会共同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会员开展活动;
(六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学术研讨活动;
(七)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会计学会举办的部分活动。
第十四条 本会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会员服务方式和内容,构建个人会员服务的资讯平台、专业发展平台、科研活动平台。
(一)资讯平台,包括《广东财会》、专业会议论文、网站交流信息、网络资料库等信息;
(二)专业发展平台,包括会员晋级培训、后续教育培训,如提供会计准则、内部控制等最新政策与业务的专题培训,满足后续教育需求;
(三)科研活动平台,包括本会开展专题研讨活动、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研究、相关专题调研活动等;
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每人每年200元,可预交会费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广东省会计学会
2014年08月07日